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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办法

2019年04月02日 16:58:31 访问量:6075

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2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进一步加快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农村骨干教师,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不包含县城所在地学校)在在岗的专任教师。

校(园)长参加评选,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三分之一,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分配名额的40%以内。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评选。

第四条  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每两年评选一次,名额按各市(州)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数量比例测算分配。

每个乡镇“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的名额推选要兼顾学科平衡,以利于形成学科团队。

确定为甘肃省特级教师、陇原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农村骨干教师的不再参加评选。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参加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在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10年以上(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目前仍然在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突出。

(三)农村骨干教师参评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计算55岁及以下,女50岁及以下

(四)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和学历,具二级及以上教师

(五)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近5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始终居于前列(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及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

第六条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三项:

(一)近10年来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奖励1次;或获得县级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奖励累计2次。

(二)近10年来在市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出版专著1部;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

(三)近10年来至少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县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并完成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研究。

(四)近10年来在市级及以上论文、课件、教学案例、录像课、微课等评奖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1次,或在县级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2次。

(五)近10年来获得市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专业学会)及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县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专业学会)荣誉称号2次。

(六)近10年来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成绩突出,所指导的教师至少有1人获得县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励;或承担乡镇教师培训任务,完成专题讲座1次,效果良好。

注:同一成果条件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评选组织程序

第七条  省教育厅成立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全省评选工作,确定评选办法、评选名额,处理异议投诉,审定评选结果等重大事项。

省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负责评选的文件起草、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初步审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聘选全省基础教育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团队,负责对各市(州)评选过程、评审结果的复核审定。

市(州)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全省组织机构,成立市(州)、县(市、区)相应的机构。

第九条  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活动采取“个人申请、学校推荐——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核初评——市(州)教育部门统一评审——省教育厅复核审定”的程序:

(一)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推荐人选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参评教师进行随堂听课、综合考评,评审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地区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三)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县(市、区)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按照分配名额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在本地区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市(州)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召开省评审委员会会议,确定正式人选名单,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提交省教育厅厅务会审定,并发文公布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人选名单。

第四章  评选纪律

 第十条  各级评审机构及其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坚持标准、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凡申报参加评选或有亲属参加评选的,不能担任当届各级评审机构的评委。

 第十二条  申报人弄虚作假行为的,经审查确认后,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入选的追回证书,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三届不得申报参评并对相关市、县(市、和学校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评选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编辑:蒋仕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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