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全工作 > 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基本知识

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基本知识

2016年11月03日 14:11:14 访问量:1638


 

1.什么是校方责任保险?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学校)在其校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的校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

2.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是谁?

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教育机构;被保险人是学校,受益人也是学校,学生及其家长不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3.在校方责任险中,学校承担的前提是什么?

在校方责任险中,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责任,而并非只有发生在学校内的伤害事故都应有学校承担责任。比如学生在校园内打架而受伤,学校老师及有关人员及时赶到制止并及时送受伤学生治疗,学校并不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并不承担赔付责任。

4.哪些学校可以参加校方责任保险?

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如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普通教育机构)

5.校方责任险个人是否可以购买,购买渠道是什么?

校方责任险个人不可以购买,目前购买渠道主要是:当地主管教育机构统一投保;学校单独投保。

6.校方责任保险的险种有哪些?

我省目前校方责任保险主要包括:高等院校校方责任保险,中、小学及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校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校车责任保险等。

7.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多长?

目前,在甘肃省内实施的校方责任保险期限为一年。

8.校方责任构成有哪些?

校方责任构成包括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9.中、小学及幼儿园校(园)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中、小学及幼儿园校(园)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在校园内或学校组织并带领的校园外活动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损失。

10.我省出现有关校方责任险事故以后,报案途径有哪些?

出现有关校方责任险事故后,学校应首先向保险公司或者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公司甘肃分公司报案,同时应向县教育主管部门报案,对事故超过县教育主管部门权限的案件应及时通报市教育主管部门。目前,各保险公司提供的报案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电话报案;(2)上门报案;(3)网上报案;(4)委托自己的专业保险经纪人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

11.发生事故后,应该在多长时间内申请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陪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12.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向学校提出索赔时,学校在投保校方责任险的前提下是否可以对学生家长做出索赔的承诺?

校方(被保险人)在获悉学生的监护人因保险责任事故向学校提出索赔要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公司,未经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作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

13.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保险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学生的直接实际经济损失。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为例,赔付的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

14.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后,学生发生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伤害事故,属于普通伤害的或构成伤残的,或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损失各有哪些?若构成伤残或者导致死亡呢?

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为例,属于普通伤害的应赔付的损失。一般来说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在构成伤残的情况下,除了应赔付普通伤害中的损失外还包括: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导致死亡的还应赔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

15.什么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形式及其法律效力?

合同也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而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16.什么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负责任。其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

17.保险公司有哪些明确说明义务?

明确说明义务与如实告知义务相对,是指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义务。

18.什么是主险、什么是附加险?

主险是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险种.

附加险是指相对于主险而言的,顾名思义,是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它可以单独投保,要购买附加险必须先购买主险,主险和附加险共同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保险组合。

19.甘肃省内实施的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和赔偿限额是多少?

中、小学及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元;每生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30万元,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50万元。

20.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何时交纳保费?

学校应该按照保险条约中约定的具体时间之前缴纳保险费,一般来说根据学校开学时间来定,在新学年开始前将保险费汇入省教育部门监管的校方责任保险费专用账户。

21.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期间存在什么义务?

在投保时,被投保人(学校)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和全部在册学生名单,交上一级教育部门,由市一级教育部门汇总、审核后交联合经纪。

22.我省校方责任保险投保方(学校)如何投保校方保险?

填交投保单证:(1)投保学校填写《校方责任保险学生花名册》,按照隶属关系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校方保险工作的机构;(2)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校方责任保险学生花名册》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在校人数明细表》和投保学校分类统计表》,报市(州)教育部门(同时报送电子表格);(3)市(州)教育部门汇总县(市、区)和直属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在校人数明细表》,将纸质和电子表格交省教育厅委托的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顾问”);(4)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填写《校方责任保险学生花名册》,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在校人数明细表》和投保学校分类统计表》,将纸质和电子表格交风险管理顾问;(5)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和教育厅直属学校分别填写《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单》,交风险管理顾问。

保险收缴: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或教育局,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分别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保险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缴纳的保费,汇入省教育部门监管的风险管理顾问客户资金专户。

23.校方责任保险的报案及途径?

校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及时采取措施救治,保护现场,第一时间向上级教育机构校责险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联合经纪,联合经纪指导学校事故处理及向保险公司报案。目前,各保险公司提供的报案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电话报案;(2)上门报案;(3)网上报案;(4)委托保险公司业务、客服人员报案;(5)委托风险管理顾问报案;电话报案:0931—8878110  99518。

24.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哪些单证,理赔的依据是什么?

索赔所需单证;(1)出险学生学籍卡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2)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提供);(3)单据及证明材料:病历卡原件、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单据原件(如有其他保险,需提供单据复印件和赔款分割单),如有误工费,需误工证明和工资证明,如有伤残,需伤残鉴定报告;如果发生死亡,需死亡证明;(4)如经过法院判决书或仲裁,需“法院判决书”或“仲裁书”;(5)保险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25.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实施救助,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2)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及时报案,并向在现场的当事人和目击者取证,保护好事故现场,保留尽可能多的证据以供相关部门查勘;(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对伤者及其监护人或者第三方承诺伤害责任和损失赔偿金额;(4)设计人身伤亡的事故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否报案仍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5)提供详细的事故报告及有关记录;(6)必要时索取行业主管、职能部门、鉴定机构、公安、消防等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

26.发生保险纠纷时应如何处理?

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或终止等事项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27.什么是学校事故?

1)事故发生在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2)受害者为学校注册的受教育者;(3)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的结果;(4)与学校活动有联系(与学校活动无关的个人行为不属于此范围);(5)学校如果有过错,对此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28.校方责任保险中关于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可能是什么?

体罚学生通常发生在课堂内和思想教育过程中。体罚学生的起因包括三方面:一是学生违纪,尤其是课堂内违纪,干扰老师上课,容易引起老师“惩戒立威”;二是学生没有完成老师规定的学习任务,无法达到应试教育目标,也容易导致老师采取包括体罚在内的高压政策;三是教师出于对学生的个人偏见,恶意处罚学生。

29.在什么情况下,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30.保险公司一般有哪些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默许或者放任其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3)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监护范围的;(4)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5)学生自伤、自杀,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没有过错的;(6)学生体质特异,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7)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8)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9)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10)战争及类似战争行为。

                                   

 

 

                                          

编辑:高发
评论区
发表评论

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搜索框
教育部 中国现代教育网 不良信息 垃圾信息 网警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经营许可证 陇ICP备19002522号-1
甘公网安备 62102302000114
联系地址:甘肃省华池县南梁镇街道
北京网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支持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