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心理咨询工作制度
第一条:心理咨询工作的宗旨是辅导留守儿童的心理卫生,以各种方式方法帮助留守儿童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二条:心理咨询工作者应对留守儿童的有关资料、档案予以保密;如采用案例教学、科研或写作时,应适当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服务对象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咨询的留守儿童有危害其自身生命和危及社会安全的情况,心理咨询工作者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心理咨询工作者应注意保持情绪稳定,在自身处在极度的情绪波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留守儿童。
第五条: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工作原则在于指导留守儿童自立自强,从正面促进其成长。
第六条:对留守儿童认真负责,咨询结束后,需及时整理、完善咨询记录卡。
第七条:保持和维护咨询室的干净、整洁。